欢迎使用烧烧店铺服务。本协议是由成都烧烧烧科技有限公司(统称“烧烧烧公司”)代表烧烧烧公司与拟使用烧烧店铺服务的法律实体(简称“商家”)订立的,关于商家使用烧烧店铺服务,在烧烧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协议。
请商家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烧烧烧公司责任的条款、对商家权利进行限制的条款、约定法律适用与管辖的条款等。限制、免责条款或者其他涉及商家重大权益的条款可能以加粗等形式提示商家重点注意。
除非商家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无权使用烧烧店铺服务。如商家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应立即停止使用烧烧店铺服务。商家点击“同意”,或者使用烧烧店铺服务,或者以其他任何明示或者默示方式表示接受本协议的,均视为商家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本协议即在商家与烧烧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成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1.1 烧烧平台:指域名为feverever.com的网站、“烧烧”客户端软件、及依托于前述网站或软件的关联网站或软件。
1.2 烧烧烧公司:指烧烧平台的运营方即成都烧烧烧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1.3 烧烧店铺服务:指烧烧烧公司依托烧烧平台为商家提供的一系列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即为商家和其他用户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
1.4 商家:指在烧烧平台以独立第三方经营者身份开设店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律实体。
1.5 店铺:指烧烧根据商家的开店申请,为其提供的在烧烧平台上的网络经营场所。
1.6 用户:指烧烧平台的使用人。
1.7 管理规则:指烧烧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更新并采取合理途径通知的,规范商家在烧烧平台经营行为的各类规则、规范、实施细则、解读、产品流程说明、公告、通知等。为免歧义,本协议中引用的具体管理规则名称可能发生变化,具体以烧烧平台公示的最新名称及规则内容为准。
2.1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包括特别提示条款)、附件以及管理规则,各类管理规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烧烧有权在必要时更新本协议内容,并将遵循法律规定通过合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烧烧平台或商家后台公告、系统消息、站内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且提前合理的期限通知商家。商家可以通过平台相关页面查阅最新版本的协议内容,如商家不接受更新后的协议,应当及时停止使用烧烧店铺服务并按照管理规则规定申请退出烧烧平台经营。
2.3 本协议更新生效后,如商家继续使用烧烧店铺服务,即视为商家已接受更新后的协议。
2.4 成都烧烧烧科技有限公司为商家提供与信息展示、互联网交易相关的软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订单交易管理服务的软件系统、商家工作台软件系统),收取技术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技术服务费、支付渠道技术服务费等);成都烧烧烧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将为商家提供店铺及商品/服务信息展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
2.5 商家授权烧烧自主选择并委托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以下简称“合作支付服务机构”),按照商家与烧烧烧公司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烧烧平台的分账、结算等规则),为商家在烧烧平台进行的交易及开展的相关业务提供在线支付结算服务,同时商家授权烧烧代商家向合作支付服务机构选择所需的具体支付、结算服务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家应按照烧烧和/或合作支付服务机构的要求,就前述服务与合作支付服务机构签署相应的服务协议,并由合作支付服务机构承担相应资金的支付结算责任。商家授权烧烧将商家在烧烧平台留存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信息、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身份证件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第三方支付账户信息以及合作支付服务机构要求的校验信息,提供给合作支付服务机构,以开通包括记账管理、资金结算、查询、对账等在内的支付结算类服务,具体字段以商家自行与合作支付服务机构签署协议约定为准。
3.1 【准入条件】商家申请入驻烧烧平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管理规则规定的商家准入标准和条件。如商家从事的经营活动(包括商家入驻时所从事的以及入驻后动态变化的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商家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如商家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商家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3.2 【信息及文件的提交与更新】商家应当按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及开店流程中的系统提示向烧烧提交其主体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权利许可等真实信息及相应证明文件。商家承诺其向烧烧提交的信息及证明文件都是真实的、合法的和有效的,一旦前述信息或证明文件内容发生变化、文件效力发生变动,商家承诺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烧烧。若商家违反前述承诺,烧烧有权冻结店铺、下架商品并按管理规则及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3.3 【入驻及日常审核】烧烧有权不时对商家在入驻开店时或者后续经营过程中提交的相关信息或证明文件进行核验,商家应当积极配合烧烧,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烧烧取得品牌权利人对商家所提交授权书真实性的书面确认、电话确认或当面确认等。商家理解并同意,烧烧有权根据商家提交的信息、证明文件及核验结果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商家入驻以及是否继续提供烧烧店铺服务,烧烧无需对前述决定承担任何责任。
3.4 【账户绑定】商家开设的店铺应当与烧烧平台的社区账户进行绑定,具体绑定规则以烧烧平台系统实际支持为准,店铺可能以独立页面或与社区账户页面结合等形式对外展示,商家应当对其店铺经营行为及绑定的社区账户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为免歧义,双方确认以店铺区块链地址作为店铺的识别依据。
3.5 【账户安全】您入驻获得的店铺账户(包括子账户,以下同)、设置的密码是您登录并以商家身份使用烧烧店铺服务的凭证,你应当谨慎使用、妥善保管。您须对店铺账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行为负责。若因您保管不善导致的盗号、密码丢失、账户被非法使用等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4.1 为了保证商家履行本协议及法律规定的义务,保障消费者及烧烧的合法权益,商家应当按照《烧烧保证金管理规则》的要求向烧烧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缴存、调整、赔付、补缴等管理事宜以管理规则的具体规定为准。
4.2 若商家未依约支付其对烧烧烧公司的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费、违约金、损失赔偿等),烧烧有权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4.3 商家缴纳的保证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计利息。本协议终止后,烧烧将按照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和流程退回保证金余额。
5.1 【创建商品】商家应当根据管理规则要求创建商品,并如实填写与商品有关的所有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品类、品牌、参数、型号、规格、零售价、原产地、图片、商品描述等,具体以管理规则及创建商品页面要求为准。
5.2 【编辑商品】商家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在管理规则和系统功能允许的范围内编辑已创建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上架、下架、更新库存、修改商品描述等。
5.3 【商品审核】烧烧有权对商家创建或编辑的商品进行审核,基于法律法规、管理规则的规定以及店铺、平台的运营状况等因素,识别违法违规或不适宜在烧烧平台销售的商品,并进而对该商品采取审核驳回、下架、冻结等管理措施。
5.4 【商业宣传】商家应当遵守与商品及信息发布有关的管理规则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商家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商家向消费者发送广告或者其他商业信息的,应当遵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5 【履约交付】除管理规则另有规定外,用户下单并完成订单付款时,商家与该用户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商家应当按照订单内容及管理规则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向用户交付商品或服务。若商家的履约交付违反前述规定,商家应当向用户进行赔付。烧烧有权依据相关管理规则代为执行赔付,相关费用在商家的保证金或待结算款项中扣除,如烧烧垫付费用的,烧烧有权向商家追偿。前述赔付不免除商家继续履约交付的义务,除非消费者选择终止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订单、申请退款)或者平台根据违规情况决定关闭交易并退款。
5.6 【商品质量】商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5.7 【纳税与开票】商家应向用户开具符合法律法规的发票,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5.8 【交易行为管理】商家不得为任何目的通过任何方式虚构交易,不得以明示或暗示、诱导等方式引导用户至烧烧平台以外进行交流或完成交易。为履行法定义务、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平台秩序等目的,烧烧有权对商家的商品、交易及店铺等数据进行查阅、分析。因网络交易平台具备海量信息及信息网络环境下信息与实物相分离等特殊性,烧烧无法逐一审查商品及/或服务,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烧烧无需对所有商家的交易行为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它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但若经消费者、监管部门、权利人等第三方通知烧烧或烧烧基于对商品、交易或店铺等多维度大数据综合分析发现商家行为及/或具体交易事项、具体信息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的,烧烧有权以大众一般认知的知识水平标准对相关内容进行合理判别,烧烧可根据不同情况向商家发出询问或要求改正的通知,或直接作出删除相关信息、对商家店铺采取限制性措施或停止对商家提供服务等处理。
5.9 【假冒商品的处理】商家认可烧烧有权对商家所售商品真伪、是否恶意仿冒山寨以及是否具有合法进货来源进行不定期检查,商家有义务保留商品具有合法进货来源的相关凭证。商家若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凭证,须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烧烧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如消费者反馈、商标权人或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结果、商家的商品信息及交易数据等,对商品的真伪作出判断并根据本协议等管理规则进行处理,并要求商家承担责任。
5.10 【商品质量抽检】烧烧有权基于法律法规、商品品质管控需求及管理规则对商家在售商品进行质量抽检。对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抽检、查验、检测相关费用由商家承担,且烧烧有权根据本协议等管理规则采取下架商品、冻结店铺等措施。
5.11 【客户服务】商家应当通过烧烧提供的客服渠道向用户提供售前、售中及售后的客户服务,受理用户的咨询、投诉等。烧烧有权依据管理规则对商家的客户服务进行考核,并对商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5.12 【售后服务】商家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履行售后保障义务,积极响应用户的售后需求,并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则的要求向用户提供维修、换货、退货等售后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商家自行承担。如商家销售的商品属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特殊情形,商家应当自行对此类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判断,依法履行事先告知、征得用户确认等义务,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13 【交易争议处理】若商家与用户发生交易争议,任一方均可申请烧烧介入处理。烧烧有权作为独立第三方,根据其所了解到的争议事实并依据管理规则作出调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调整相关订单的交易状态、判定将争议款项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交易一方或双方等。如商家对调处决定不满意,商家仍有权采取其他争议处理途径解决争议,但通过其他争议处理途径未取得终局决定前,商家仍应先履行烧烧的调处决定。
5.14 【个人信息保护】商家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商家在店铺经营过程中收集、使用及共享的信息中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商家与用户之间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在无用户其他授权的情况下,商家不得将用户的订单信息等与交易有关的必要信息用于《烧烧用户隐私政策》中约定的满足用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完成售后服务以外的目的;禁止未经用户明确同意或超出用户授权范围使用其信息或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等。
5.15 【数据安全】商家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在店铺经营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及其他数据的安全。如遇用户就个人信息问题发起投诉(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直接向烧烧投诉),商家应当按照法律要求的时限及时处理。如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安全风险(如消费者信息泄露、诈骗事件)的,商家应在发现或可能发现信息安全风险时起24小时内通知烧烧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商家还应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16 【服务商管理】如商家在店铺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服务商合作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商家应与第三方服务商签署保密协议,以保证烧烧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如商家使用第三方ERP系统管理交易订单的,还应向烧烧报备第三方ERP系统厂商信息及其数据安全能力。
5.17 【商家退出】商家退出烧烧平台经营的情形包括自主退出和平台清退等,商家自主退出的,应当按照烧烧平台设置的流程处理。烧烧和商家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处理退出相关事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18 【商家承诺】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如果自行向用户做出优于本协议或管理规则规定的承诺,则商家应当履行此类承诺。烧烧有权在商家违背承诺时,根据具体事项并结合本协议或管理规则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商家采取管理措施。
6.1 对于烧烧组织的营销活动,商家可以向烧烧申请参与,烧烧有权根据平台运营状况、营销政策及商家履约能力、服务质量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同意商家的申请。
6.2 烧烧对营销活动中商品销售数量的预估和对商家备货的建议,都不构成烧烧的承诺或保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烧烧也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6.3 商家应当在营销活动开始前的指定的时间段内向烧烧提供活动商品清单、平台要求的资质文件或其他材料等。
6.4 商家授权烧烧在其参与的营销活动的推广和开展过程中使用商家的字号、商标、商品信息等必要的内容。
7.1 【技术服务费】对于商家通过烧烧平台与用户达成的交易,烧烧按照一定的费率向商家收取技术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技术服务费、支付渠道技术服务费(如有),具体费率及收费规则以有关管理规则规定为准。
7.2 【结算】商家店铺交易款项及本协议所涉各项费用,以烧烧平台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并由合作支付服务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商家理解并同意,商家无法就在途交易款项(商家实际提现前的交易款项)获得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收益。
8.1 商家根据本协议约定退出烧烧平台经营的,本协议终止。
8.2 烧烧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平台运营状况、商家履约情况等因素,单方解除本协议,但烧烧应提前至少30日书面通知商家。商家应当配合烧烧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8.3 商家发生下列任一项情形的,烧烧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关闭商家在烧烧创建的所有店铺:
(1)商家不再满足烧烧平台的准入条件;
(2)商家提交虚假、过期、失效的身份或资质证明文件;
(3)商家销售假冒山寨商品,或者质量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政策要求的商品;
(4)商家在售商品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
(5)商家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
(6)商家违反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7)商家违反反商业贿赂条款;
(8)商家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数据安全条款或服务商管理条款;
(9)商家保证金余额未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金额,且不足额状态持续达30日的;
(10)商家丧失主体资格的;
(11)其他违反管理规则或商家与烧烧烧公司签订的协议,且烧烧认为有必要解除本协议的情形。
8.4 本协议无论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后,对于已经生效的订单,商家仍应积极履行并妥善处置。
8.5 如商家丧失主体资格的,应在丧失主体资格前60个工作日通知烧烧,以便烧烧完成相关款项结算。如商家未能按约定通知,商家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应当按照烧烧的要求提供充分证据以便于完成结算,否则烧烧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结算。如因此给烧烧造成任何损失的,该权利义务继受人应当赔偿烧烧的全部损失。
8.6 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项下违约责任条款、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法律适用及管辖条款以及其它依其性质应当延续其效力的条款继续有效。
8.7 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任何一方对因对方违约或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的权利。
8.8 商家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终止的,烧烧烧公司有权终止与商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合作。
9.1 任何一方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的秘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秘密信息是指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一方(披露方)向对方(接收方),以书面或以口头方式,披露的文件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方的客户、市场、技术、价格、产品、供应商、协议条款、发展计划等信息,以及任何有关本协议,本协议的各项条件及条款,本协议下所有附录,本协议下的潜在交易(包括其存在性)的信息。未取得披露方书面同意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外),或用于本协议所述服务范围以外的用途。
9.2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守约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商家拥有多个店铺且违反保密义务的,烧烧有权解除与商家签订的所有《烧烧店铺服务协议》。
9.3 烧烧烧公司在相关服务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视频、图文、文字表述及其组合、界面设计、版面框架、图标、商标等,除涉及第三方授权的软件、内容外,均归属烧烧烧公司所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际条约等法律法规的保护。未经烧烧烧公司书面允许,商家不得为任何目的擅自使用、复制、再造这些内容、或创造与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
9.4 商家承诺,在使用烧烧平台及相关服务时发布上传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名称、店铺标识、商品、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各种形式的内容及其中包含的音乐、声音、台词、视觉设计等所有组成部分)均由商家原创或已获合法授权(且含转授权),不存在侵犯烧烧烧公司以及其他任何第三方已有合法权益的情形,通过烧烧平台销售商品的行为也不会侵犯烧烧烧公司以及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商家通过烧烧平台发布所产生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商家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
9.5 烧烧烧公司对烧烧平台及相关服务的开发和运营等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数据和信息等享有全部权利,烧烧有权针对商家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数据进行各类数据分析。
9.6 商家承诺,不会擅自使用烧烧烧公司的包括但不限于“烧烧”和“feverever.com”等在内的任何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域名、网站名称或其他显著品牌特征等(以下统称为“标识”)。未经烧烧事先书面同意,商家不得将本条款前述标识以单独或结合任何方式展示、使用或申请注册商标、进行域名注册等,也不得实施向他人明示或暗示有权展示、使用、或其他有权处理该些标识的行为。由于商家违反本协议使用上述商标、标识等给烧烧烧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商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9.7 对于商家提供、发布及在使用烧烧平台服务中形成的除个人信息外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以及商家使用烧烧平台服务中形成的行为数据,商家同意授权烧烧烧公司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免费用于中国大陆地区宣传推广,包括但不限于将商家作为优秀经营案例进行站内站外渠道的宣传,或者将商家作为潜在合作对象展示在买手合作中心等,烧烧在使用过程中将对上述内容进行必要的脱敏。商家同意烧烧烧公司存储、使用、复制、修订、编辑、发布、展示、翻译、分发非商家个人信息的内容或制作衍生作品,并以已知或日后开发的形式、媒体或技术将上述信息纳入其它作品内。
9.8 在本协议终止之后,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双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
10.1 本条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商家为获取与烧烧的合作或合作利益,商家或其关联人员给予烧烧员工或其关联人员任何物质及精神上的直接或间接的不正当利益。
10.2 关联人员:指与本协议一方或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有着人身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
10.3 不正当利益:商家或其关联人员不得以商家或个人名义向烧烧任何员工或其关联人员提供、给予(赠予或非公允价值给予)合作业务范围外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股份、红利、礼金、礼品、娱乐活动票券,特别折扣或样品,商家支付的旅行、餐饮、娱乐、合作业务衍生利益或其他物质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
10.4 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1)商家或其关联人员不得向烧烧员工或关联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借款;(2)商家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合作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系烧烧员工或其关联人员的,应在合作前以书面方式如实、全面告知烧烧。(3)合作过程中,商家不得允许烧烧员工或其配偶持有或由第三方代持有商家股权(但通过公开的证券交易市场且低于发行在外5%的权益、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无实际控制权的基金、或通过受益人非本人或关联人员的信托方式持有的股份除外)。
10.5 若商家违反上述约定行为之一,烧烧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终止与商家的合同,同时商家应向烧烧支付10万元违约金或者过往12个月烧烧向商家结算的销售款的50%作为违约金,两者以高者为准。商家应于烧烧发现违约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如未及时支付,烧烧有权从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对于商家,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向烧烧员工或关联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如果主动向烧烧提供有效信息,烧烧将根据实际情形进行考量给予商家继续合作的机会和/或减免上述违约责任,对于上述情形的处理烧烧有完全的判断权和自主权。如商家违反本协议约定,烧烧保留一切追究商家以及商家直接责任人民事及/或刑事法律责任的权利。
10.6 如果在业务合作中发现任何违反或者试图违反反商业贿赂协议以及任何关于反商业贿赂、反贪污、反腐败的法律法规以及烧烧制度的行为,商家可向烧烧举报。对于任何举报行为和举报者,烧烧予以保密;并对于真实有效的举报行为和举报者,在被举报事件查证属实后,烧烧根据公司制度以及被举报事件的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1万元至100万人民币的奖励。烧烧专用接收举报投诉的邮箱为:report@feverever.com。
11.1 商家违反本协议或者其与烧烧烧公司签订的其他协议之约定的,烧烧有权根据具体违约情形及本协议、管理规则相关规定作出独立判断,并进而对商家采取冻结店铺、冻结商品、扣除保证金等管理措施。
11.2 商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如导致烧烧烧公司遭受任何第三方提起的投诉、索赔或诉讼等,商家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使烧烧烧公司免责,由此给烧烧烧公司造成的任何费用支出及损失,商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家承担本条所述的责任并不免除商家在本协议和管理规则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11.3 本协议所述烧烧烧公司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或损害赔偿款等直接损失以及商誉损失、和解款、律师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
11.4 商家理解并同意,烧烧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仅为商家与其他用户达成交易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烧烧并非商家与其他用户之间交易行为的参与方,不对商家或用户任何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承诺、发布的信息或其他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等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
11.5 商家理解并同意,商家和烧烧应当各自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烧烧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采取的任何审核、管理措施均不应被视为烧烧就商家或用户的行为向任一方作出承诺或担保,亦不免除商家应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
11.6 商家理解并同意,在交易争议调处过程中,烧烧并非专业人士,仅能以普通人的认知对各方提交的凭证进行判断。因此,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烧烧对争议调处决定免责。
12.1 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市金牛区。
12.2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订、终止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和中国台湾地区有关规定)。
12.3 若商家与烧烧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由烧烧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商家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13.1 通知与送达
13.1.1 【有效联系方式】商家确认如下联系方式均为其有效联系方式:
(1)商家在申请入驻时及店铺经营过程中向烧烧提供的电子邮箱、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退货地址等;
(2)商家入驻烧烧平台所生成的店铺账户(包括子账户),以及店铺所绑定的烧烧社区账户;
(3)商家在申请入驻时向烧烧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所载明的地址。
13.1.2 【通知的送达】烧烧通过上述有效联系方式向商家发出的通知,其中以电子方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在烧烧平台公告,发送手机短信,发送电子邮件,发送私信、系统消息或站内信信息,在发送成功后即视为送达;以纸质载体发出的书面通知,在交邮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烧烧可以采取有效联系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商家发出通知,并以其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13.1.3 【法律文书的送达】对于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商家同意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私信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商家送达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商家指定上述有效联系方式为其接收法律文书的联系方式,司法机关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商家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有效联系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商家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商家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商家同意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程序阶段。如进入诉讼程序的,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等。
13.1.4 【法律后果】商家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法律文书或平台通知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由商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13.2 本协议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和理解方便,本身并无实际涵义,不能作为本协议涵义解释的依据。
13.3 本协议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